辦理指南

親人過世後的辦理流程

這份文件回答三件事:先做哪一步、去哪個單位、要帶什麼。 按順序往下走即可,不需要先懂法律。

整體流程

先看這張

前三步每個人都一樣。走到第三步把財產和債務攤開後,才會分成三條路。

開立死亡證明書
醫院/衛生所/地檢署
辦理除戶
戶政事務所
查清財產與債務
國稅局+聯徵中心+壽險公會
遺產 > 債務
不用另外辦
直接進入報稅
債務不明
陳報遺產清冊
法院・3 個月內
債務 >> 遺產
拋棄繼承
法院・3 個月內
申報遺產稅
國稅局・死亡日起 6 個月內
辦理過戶
地政/銀行/證券商/監理站

選擇「拋棄繼承」的人,流程到這裡就結束,後續由次順位繼承人接手。 向勞保局請領的給付不在這條主線上,隨時可以另外辦。

三個死線

過期無法補救
3 個月
從「知道自己可以繼承」起算
陳報遺產清冊,或拋棄繼承
兩者擇一,向法院辦理。真的來不及可先向法院聲請延長。
6 個月
從死亡日起算
申報遺產稅
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。
10 年
從可以請領之日起算
請領勞退個人專戶餘額
逾期未領,專戶金額歸入勞工退休基金。

逐步辦理

八個步驟
STEP 1

開立死亡證明書

去哪裡
  • 在醫院過世 → 該醫院
  • 在家中自然死亡 → 衛生所
  • 意外或非自然死亡 → 地檢署(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)
要準備
過世者的身分證、申請人的身分證與印章
一次多開幾份。建議申請 10 份以上正本,後面幾乎每個單位都會收走一份,事後補件很花時間。
STEP 2

辦理除戶

去哪裡
任一戶政事務所
要準備
死亡證明書、過世者的身分證與印章、申請人的身分證與印章
順便申請
  • 過世者的除戶謄本
  • 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
  • 繼承系統表
這三份文件後面每一個步驟都會用到,一次多申請幾份會省下大量往返。
STEP 3

查清財產與債務

整件事的分歧點
存款股票

國稅局「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」

一次查到存款、基金、股票、保險、保管箱、貸款與卡債。可臨櫃或線上申辦。

不動產
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清單,查不動產、車輛與所得
債務

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

查貸款、卡債,以及有沒有替別人當保證人。

保單
壽險公會查詢有哪幾家保險公司的保單,再各別向該公司調閱內容
要準備
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、繼承人身分證、戶籍謄本或繼承系統表、印章
債務查詢最常被漏掉,但它決定下一步走哪條路。 保證債務尤其容易被忽略,因為家屬通常完全不知情。
STEP 4

決定走哪條路

3 個月內
狀況 A
遺產明顯大於債務,且狀況單純:什麼都不用辦,直接跳到步驟 6
狀況 B
債務不明,或可能有沒查到的債務: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
狀況 C
債務確定遠大於遺產:去法院拋棄繼承
不必「聲請限定繼承」。 民國 98 年修法後,繼承人本來就只需要用繼承到的遺產還債,還不完的部分不必拿自己的錢補。 陳報遺產清冊的作用是另一件事:讓法院公告催告債權人出面,把責任範圍鎖死。
STEP 5

向法院陳報或拋棄

選了 B 或 C 才需要
去哪裡
過世者最後住所地的地方法院,不是你自己住的地方
共同準備
  • 過世者除戶謄本
  •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
  • 繼承系統表
陳報清冊
另備陳報書、遺產清冊(就是步驟 3 查到的財產與債務整理表)
拋棄繼承
另備聲請書、印鑑證明與印鑑章
之後呢

法院公告,債權人申報債權,這段期間至少六個月

期間內一毛錢都不能還給任何債權人。期滿後按債權金額比例還款,再六個月內向法院回報還債狀況。

陳報清冊:一人辦,全體視為已辦。 拋棄繼承:每個人各自辦。兩者規則不同,別搞混。
STEP 6

申報遺產稅

死亡日起 6 個月內
去哪裡
過世者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
要準備
  • 遺產稅申報書
  • 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  • 步驟 3 查到的全部財產證明
  • 債務證明(借據、貸款餘額證明等)
  • 喪葬費用收據
會拿到
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
沒有這張證明,後面所有過戶都辦不了。這是整個流程的關卡文件。
STEP 7

辦理過戶

房地
地政事務所辦繼承登記
存款
銀行分行
股票
證券商或股務代理機構
車輛
監理站
共同準備
  •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
  • 除戶謄本、繼承人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  • 遺產分割協議書(若繼承人之間已談好分法)
  • 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與印鑑章
不動產繼承登記有逾期罰鍰的規定,拿到稅單證明後請儘早向地政事務所確認辦理期限。
STEP 8

向勞保局請領

不在主線上,可提早辦
喪葬津貼
實際支出殯葬費用的人請領
遺屬年金
順序為:配偶及子女 → 父母 → 祖父母 → 孫子女 → 兄弟姊妹
勞退專戶
同上順序,或由遺囑指定的請領人領取
這些錢原則上不算遺產,是遺屬自己的權利,過世者的債權人追不到。 但喪葬津貼領到的金額如果超過實際喪葬花費,超出的部分要還回遺產。

三件不能做的事

代價由自己承擔
1

在法院公告期間內,私下先還錢給某個債權人

期滿後應該按債權金額比例分配。如果偏心先還了某個人,害其他債權人少拿到的部分,要用自己的財產賠

2

隱匿遺產,或在遺產清冊上造假

情節重大時,直接失去「只用遺產還債」的保護,變成要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全部債務。少報遺產的代價遠大於好處。

3

錯過三個月的期限

陳報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都是三個月,過了就沒有補救方法。真的來不及,至少要在期限內先向法院聲請延長。

單位與官方連結

依步驟排列

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
步驟 3 查債務與保證債務

法院

步驟 5 陳報清冊或拋棄繼承
  •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(可查各地方法院聯絡方式與書狀範例)

戶政事務所

步驟 2 除戶與各項謄本

壽險公會

步驟 3 查有哪些保單

法條原文

想自己核對條文時

本文所列期限均出自現行法條。各單位臨櫃應備文件為實務通例整理,可能因個案增減, 辦理前請以該機關官網最新公告為準。
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。財產認定、期限起算、程序選擇會因個案事實而不同, 遇到爭議或金額較大的情形,建議諮詢律師。